考试
考试分为笔试、心理素质测试、面试和体能测评。考试总成绩按满分100分计算,其中笔试成绩占总成绩70%,面试成绩占总成绩30%。
心理素质测试和体能测评不计算分值,实行合格制。
(一)笔试
1.笔试科目和分值
综合管理类、警务技术类职位笔试科目为《行政职业能力测验》和《申论》,各占笔试总成绩的50%。
执法勤务类职位笔试科目为《行政职业能力测验》、《申论》和《专业科目》,分别占笔试总成绩的40%、30%、30%。
所有考生均进行心理素质测试,心理素质测试采取笔试方式进行,不计算分值,成绩分为合格与不合格,测试结果与笔试成绩同时公布。心理素质测试合格者方可进入下一考录环节。
2.笔试时间和地点
笔试定于2017年9月23日至24日进行(各科具体笔试时间及地点详见准考证)。
报考人员应按照准考证上确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。参加考试时,必须同时携带准考证和第二代有效居民身份证(不含身份证复印件),两证不全者不得参加考试。
3.笔试加分政策
(1)被授予全国公安系统一级或二级英雄模范称号、革命烈士、在执行任务中因公牺牲、因战或因公致残被评为六级及以上伤残的公安民警子女,笔试成绩折合后加3分;荣立个人一等功的公安民警子女,笔试成绩折合后加2分。
(2)荣立个人一等功的公安警察院校毕业生,笔试成绩折合后加2分。
(3)“5·12汶川地震”抗震救灾中表现突出的人员,受到省委、省政府和国家部委及以上表彰的,笔试成绩折合后加1.5分,受到市(州)、县(市、区)党委、政府和省级机关、市(州)机关表彰的,笔试成绩折合后加1分。
在“4·20芦山地震”抗震救灾中受到《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表彰四川省“4·20”芦山强烈地震抗震救灾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决定》(川委[2013]255号)表彰的,笔试成绩折合后加1.5分。
同时符合抗震救灾表彰加分规定的,不累加,按最高加分规定加分。
考生折合后加分总分值不超过5分。
符合上述加分条件的报考人员于2017年9月25日前将身份证、准考证和相关证明材料(立功受奖证书和表彰文件)的原件、复印件送交广安市公安局(联系电话:0826-2396351)、广安市林业局(联系电话:0826-2399322)初审,市公安局、市林业局汇总后于9月26日前将符合加分条件人员的加分情况清单报送市人社局。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证明材料的,视为自动放弃加分资格。
4.成绩查询
笔试各科成绩于2017年11月上旬在四川人事考试网上公布。由于阅卷工作采用了分数处理自动化系统,没有人工登分、核分过程,原则上不接受考生查分申请。因缺考、违纪、零分等特殊情况需申请查分的,应于笔试成绩公布之日起2日内(含公布当日)登陆四川人事考试网提交申请,查分结果于2017年11月中旬在该网站公布。
5.笔试折合总成绩和职位排名由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、广安市公安局、广安市林业局、广安市公务员局于2017年11月下旬在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、广安市公安局网站、广安市林业局网站、广安人事考试网公布,考生可通过上述网站进行查询。
笔试折合总成绩计算方法:
综合管理类、警务技术类职位笔试折合总成绩=《行政职业能力测验》成绩×35%+《申论》成绩×35%+笔试政策性加分。
执法勤务类职位笔试折合总成绩=《行政职业能力测验》成绩×28%+《申论》成绩×21%+《专业科目》成绩×21%+笔试政策性加分。
笔试折合总成绩不进行四舍五入处理。